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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1/12/9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引导职工立足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苏劳社[2003]71号)、《南通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通劳社发[2004]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海安县级(含海安县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生产经营一线成绩特别突出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县成立由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财政、科技、人事等部门和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海安县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对象,近三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参加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县级以上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培养技师、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县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在技能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县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依靠技能工艺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国家、省、市、县级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七)其他在所从事的技能岗位上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申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单位报所属基层党委或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审议讨论,同意后上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资格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初审后,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四)现场查核。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人选,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查核组,到其所在单位进行现场查核,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等情况。
    (五)组织评审。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现场查核的基础上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初步名单。
    (六)社会公示。将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初步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命名表彰。经社会公示后的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确定后,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并发文公布,颁发《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证书》。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效益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管理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所在镇或主管部门协助管理,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的四级管理体制。其职责分工是:
    (一)县委组织部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抓总、宏观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
    (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做好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包括选拔考核、业务培训、待遇落实等工作。
    (三)镇党委或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的协助管理工作,组织高技能人才进行政治学习、业务交流,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引进、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四)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其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业务创新、技术交流等活动,并为其发挥技术特长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  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期内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所定目标经单位通过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他们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报送一份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由高技能人才每年年底填写《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工作实绩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一份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20名左右。
    第十条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技术津贴(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
    (二)在管理期内每年参加一次县委组织部组织的健康体检。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四)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要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五)获得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称号的,可优先申报南通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等,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管理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县、死亡或到龄退休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获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撤销之后不得参加此项评比。
    第十三条  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撤销工作由海安县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