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发[2012]9号
县人民检察院:
2012年1月18日,海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李平同志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由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2年1月20日
抄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各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各镇人大、政府,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