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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特点及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信息时间: 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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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工程、系统工程。它不但要从产权、权责、管理、分配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变革,使企业成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而且对企业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股份制企业的党建工作与原有企业的党建工作的共同点

  

  

      1、政治核心地位没有变。企业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 但股份制企业中的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没有变。党的十四大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重申了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党的十五大上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全国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中,也都作出了“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规定”。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不论企业的资产如何重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体制如何改变,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及其作用是不能动摇的。  

  

      2、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变。党管干部是执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企业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一样,都是党的宝贵财富,都要接受党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党对企业干部的领导是对整个干部队伍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才能使企业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在企业中得到坚决有效的贯彻执行,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不偏离。无论企业的人事制度怎样改革,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改变。  

  

      3、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没有变。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 仍是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只是改变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使是个体、私营企业,也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仍不能偏离社会主义轨道。因此,企业无论怎样改制,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条没有变。  

  

  二、股份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特殊性

  

  

      1、特殊的所有制性质——含有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混合型经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从所有制性质来看,既不是单纯的国有经济性质、集体经济性质,也不是单纯的个体和私营经济性质,而是一种混合型经济性质,各种经济成份都有。只是按照股份的多少,分为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控股公司或个体、私营控股公司。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党组织要发挥作用,必须着重于正确地使用法律手段。  

  

      2、特殊的组织设置——党的组织独立于经济组织。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公司中的基层党组织既不是公司的法定的权力机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充任;又不是公司法定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任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充任;也不是公司法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充任。从宏观上讲,党的组织独立于经济组织。这种特殊的定位,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到位。党组织要根据上一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周密协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二是管理不越位。党组织独立于经济组织,既不能偏离经济工作中心,又不能“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了自己的田”,盲目揽权,干扰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特殊的运行方式——积极地参与企业的各种活动。 在这种新的组织设置下,党组织怎样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怎样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怎样与企业的其他各类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配合好?都面临着新的运行调试过程。一般而言,要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充分发表意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职工的利益。二是参与经济层的执行活动,促进企业各项经营业务活动的开展,保证企业健康运转。三是参与监事会的监督活动,保证企业依法行事,保证企业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轨道上行驶。  

  

      4、特殊的工作方式——必须务求实效,简便易行,不搞花架子,力戒形式主义。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方向,在不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必然以获取最大的利益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活动方式等,不可能还按原来那样照搬照套,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开拓,努力实现党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的相应转变:一要在指导思想上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党组织要善于抓大事,做到小事不纠缠,原则不放过,既要对涉及企业发展、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敢于监督,善于提出意见,同时又要做到不干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正常工作。二是在活动模式上注意把相对集中与化整为零相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等活动,可以保证相对集中,其他活动如党员一般性的学习,应尽量采取多样的办法,可通过书面传阅、自学、个别谈话来沟通思想,了解布置工作。三是在活动时间上注意做到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相结合。党组织的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宜占用过多的工作时间,要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利用空闲时间见缝插针地安排集中活动,其他的应尽可能把活动安排在班前和班后等业余时间进行。  

  

      5、特殊的活动内容——更贴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内容要更贴近企业的生产经营,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开展树立企业精神,创建企业文化的主题活动。  

  

  三、股份制企业党建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的模糊。  

  

      对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后,从总体上看,各地股份制企业的党建工作的主流是好的,总的方针是明确的,但在一些企业中对党组织要不要加强、如何加强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还存在不少模糊认识:  

  

      1、把党在企业的政治地位抽象化,即抽象讲“执政”, 具体讲“参政”。有些企业没有形成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紧密衔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企业领导体制,党组织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附设。有的甚至还误认为企业实行改制后,企业的中心是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效益好不好取决于经济组织,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处于协助的位置,在企业经济行为中只能是参政而不是决策,其作用发挥的大与小,似乎关系不大。因而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党组织的设置不及时、不健全,人员不落实、不到位,活动不及时、不正常,从而使党组织参与决策难保证。  

  

      2、把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片面化, 即片面地认为“政治领导”就是做做思想政治工作。在有些企业里,片面地认为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股东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厂长(经理)行使执行权,把党组织负责人仅仅看成为“磨嘴皮子”、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般政工人员,从而形成了“两层皮”,导致“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其实,股份制企业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离不开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但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同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离开了生产经营这个中心载体,思想政治工作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把“党要管党”的原则绝对化, 即错误地把“党要管党”理解为“党只管党”。在一些股份制企业中,有些同志认为出资者享有选人权,经营者享有用人权,劳动者享有择业权,误认为党组织对人事管理参与不参与无所谓,党组织只能抓抓自身建设,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等,都由企业法人依法行使自主权。这种“党只管党”的思想误区势必使党组织政治领导权被削弱,甚至“架空”,最终导致企业改制步入歧途。因此,党组织不仅要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而且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参与企业建设中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真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内外关系上的不顺。  

  

      1、隶属关系未能理顺。目前, 股份制企业有的隶属于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属乡(街)或村(居)管理,少数企业则是无主管单位。这给党组织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影响着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结合股份制企业的实际,本着便于领导、有利工作、既不重管也不漏管的精神,坚持条块结合,有的以条为主、有的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具体来说,现由部门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应隶属于部门党组织;由乡(街)村(居)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仍隶属乡(街)村(居)党组织;无主管单位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应按行业归口,隶属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  

  

      2、内部关系未能理顺。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党组织与企业其他组织的关系不顺。党组织履行的职能,是股份制企业内部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而这些工作与股东大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厂长)层的工作目标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来规范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求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在有些企业,党组织与企业内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太协调,甚至摩擦重重,牵制了各方的精力。二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不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分别履行决策权、指挥权、监督权。虽然它们的工作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这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关系一致,为了企业全面发展的目标一致,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一致,即都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规范进行经营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求得最大的生产经营效益。但是,在企业运行的实际操作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时有摩擦,不太协调。三是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不顺。从实践的情况看,一些企业全体职工人人投股,都已成为股东的企业,可以把职代会和股东会合二为一,共同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还有一部分职工尚未投股的企业,职代会与股东大会应有分有合,分别依照各自的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利。  

  

      3、权责关系未能理顺。股份制企业作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职工股东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是,在如何正确行使主人翁权利上,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企业是全体员工购股共同出资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件事都应向股东大会报告,以致牵制了企业行政领导的主要精力。因此,党组织要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有关股份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履行的权利职责,充分行使自己主人翁权利;同时也应认识到,行使主人翁权利应该是对企业大政方针以及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问题参与讨论,出谋划策,而不是事无巨细,包揽一切,以切实保障企业法人依法行使自主权,不能随意干扰和影响。  

  

      (三)判断是非上的错位。  

  

      1、“党管干部”与行政领导“决定用人”经常发生碰撞。管好、用好企业干部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在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却难以落实。这除了党组织自身“怕”字当头,工作缩手缩脚,顾虑重重等原因外,主要在于:一是行政领导“超常规”。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认为搞经济工作不是党组织所长,因而抓住干部管理权不放。还有的行政领导认为,法人代表享有用人权,因而个人说了算,无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更有甚者,搞家长作风,随心所欲,任人唯亲现象严重,造成干部管理上的混乱。二是党政领导不协调。许多企业党政领导各搞一套,将手中掌握的企业职工赋予的权力视作自己的权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尤其在用人问题上个人行为突出,班子不和,内耗严重,影响了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致使一些优秀人才得不到提拔重用,而一些不合条件的甚至职工意见较大的人却能得到重用。三是运作过程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了企业行政领导广泛的用人权,而党管干部又未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适合现代企业制度正常运行的规范和方法。所以在干部任免过程中常出现行政领导不按既定程序的“超常规”行为,或未经考察就任命,或先与本人见面再组织考察,有的甚至个人向被提拔者许诺,干部管理工作失去了严肃性。  

  

      2、经营工作要求与党风廉政要求的界限难以分清。 股份制企业的一个最本质、最显著的特性,就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了尽可能地追求高额利润,企业领导有可能在某种条件下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去干那些自己能够赚钱而于国于民有害的事情,比如搞假冒伪劣、欺诈行骗;搞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搞铺张浪费,贪污挥霍等。在这里,企业的经营行为与行政领导的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有些界限确实难以分清,被一些居心不良者钻了空子。  

  

      3、股份制理论与股份制实践上往往发生冲突。 股份制是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践形式,这是党的十五大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现在,有不少采取“先售后股”改制形式的企业,其本身实行的是一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论其性质,企业已出售给私人了,属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明文规定,私营企业主因其有“剥削”的行为而不能入党。既然这部分人不能入党,那么已入党的那部分人当了企业主就必须退出党组织,然而又没有这样做。所以,这在理论和实践上、在文件规定和实际操作中都难以解释。类似这一类问题还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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