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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集中报告2012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1/2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集中报告

2012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区党工委,各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海办发《关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做好领导干部集中报告2012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在职科级领导干部都要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海办发《关于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地报告2012年度发生或变动情况;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报告人对照填写说明亲笔填写并签名,填写内容不得复印。

四、《报告表》经领导干部所在区、镇、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在表格右上角署名后,统一由区、镇或单位组织(人事)干部于2013228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县行政中心1221室,电话88160003)

五、《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由各区、镇、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本《通知》所附式样(或从海安党建网http //WWW.hadjw.com下载)A4纸统一印制,发给报告人。

六、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在事后30日内填写报告表,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七、各区、镇、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这项工作,明确专门人员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严格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介绍报告表的内容及工作情况。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附件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

                                    20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