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安县委
关于印发海安县提任非领导职务补充
意见的通知
各区党工委,各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
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现将《海安县提任非领导职务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1日
海安县提任非领导职务补充意见
为适应新的形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我县提任非领导职务工作,现对《海安县提任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海委〔2008〕30号)进行部分调整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任对象。新增“非正科级的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委员,区镇合一时由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或人大副主席转任的中层正副局长(主任),以及街道主要负责人可作为提任主任科员的对象;镇部门正职(含区镇合一时的镇部门正职)、区副科级建制部门副职可作为提任副主任科员的对象。股级(含股级)以下职务以县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为准”。
二、提任条件。原“在镇工作的,个人分管工作当年列全县前5名、或名次前移5个位次”调整为“在区镇工作的,近三年个人分管工作名列全县中上水平,当年列全县前4名或名次前移3个位次”。原“近五年内,分管工作或个人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申请提任主任科员)和原“近五年内,分管工作或个人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申请提任副主任科员)中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调整为“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任”。
进一步突出和体现实绩优先的导向,新增“实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同志,可放宽任职年限限制”。对在“双招双引”、项目建设、全民创业、房屋征收、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非领导职务,定向用于提任实绩突出的普通“双招”人员和街道主要负责人。已改任非领导职务,但仍在重点工作一线,工作认真、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参照提任条件考虑职级晋升。
三、提任职数。新增“由领导干部改任及军转干部安置等安排的非领导职务,不占非领导职务数。按全县行政股级编制数的一定比例增加副主任科员职数,统筹安排使用。在职数范围内,每次提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当年符合提任资格条件人数的一半。上年度被评为红旗部门或红旗区镇的,优先安排或适当增加提任名额”。
四、提任程序。原“1.调查反馈”、“2.资格初审”、“3.测评推荐”程序及内容调整为“1.调查摸底:县委组织部组织各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填写《海安县提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调查表》,报县委组织部”;“2.确定名额:县委组织部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召开部务会,研究确定各单位提任名额”;“3.测评推荐:县委组织部会同各单位组织民主测评推荐,根据测评推荐结果和提任名额,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他程序不变。
五、任职权限。调整为“提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提任周期。提任非领导职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实施一次。
其余内容仍按海委[2008]30号文件执行。
主题词:干部工作 非领导职务 意见 通知
抄 送: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县人武部。
中共海安县委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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